昆山砍人致死案 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断( 二 )

在昆山警方发布的通报中称,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案件的快速处置,是此案的一个亮点。然而,公众不免会产生疑问:检察院提起公诉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后道程序,其提前介入,会不会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在此案中,检察院为何有权提前介入刑事侦查?

苏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勇告诉采访人员,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1条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苏州市检察院在法律授权下完善细节,近些年来,对于重大案件、命案均采用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机制。

“该案如果公安机关不撤销,继而报捕的话,检方如果发现不符合起诉或逮捕的条件,作出不诉或不捕的决定,将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公民权利,降低国家公信力。”王勇认为,这是此案得到迅速依法处置的一个认识前提。而且,这一次提前介入,是由公安机关主动商请检察院。

也有办案民警提到,快速处置还有赖于昆山交通管理清晰的摄像头,完整还原了案情全貌。

舆论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

9月1日下午,昆山警方和检察院的两条通报微信发布不到一个小时,阅读量均突破10万,显示了社会各界对此案不同寻常的关注度。

“社会舆论对于刑事热点问题的关注,对于司法办案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社会舆论是凝聚法治共识、推动法治进步的积极力量,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也有干扰司法甚至绑架司法的可能性,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舆论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普遍存在。”苏州市法制办主任黄涧秋认为,本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从客观结果来讲,确实与舆论民意的主流相吻合,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公安机关这么做是为了迎合民意或迫于舆论的压力。

案发5天后,昆山警方发布微信通报,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罪释放。民意瞬间沸腾,“良法善治,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在维护公平、保障正义面前,司法不会缺席”等赞赏声刷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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