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致死案 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断( 三 )

对于舆论所起的积极作用,王勇表示,随着民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升,很多普通人也会对案情进行关注,并做详细分析。因此,他作为办案人员,会在办案过程中同步关注网友的观点和评论,启发思路,并且防止以往对正当防卫适用条件过严的倾向。但是,司法过程毕竟是高度程序化、专业化的思维过程,人民群众心目中朴素的正义观不等于司法正义,人们对于案情的了解和评判也不等于司法机关对证据的甄别和采信。因此,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充分了解和分析民意,另一方面要坚守住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的底线,要保持司法定力,不能被舆论左右。

如何做到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法学专家认为,要尽早做到司法公开,特别是舆论关注的案件,要尽早将案情细节公开,做好释法说理,消除群众的信息不对称。昆山这个案子,由于案情离奇且是非分明,一瞬间就点爆了舆论,而且舆论几乎是一边倒,这对司法机关是一场重大考验。所幸,昆山警方在这个案子的处理上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理服人。同时我们可以认为,昆山警方并没有排斥舆论和民意,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更为全面、更为审慎的审视和思考,其处理结果实现了情理法的高度统一,反过来又引导了舆论的共识。

特殊防卫条款法律适用的一次有益尝试

我国于1997年进行的刑法修订,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特殊防卫的规定,在立法导向上有利于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松绑。然而,也有学者批评道,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其第三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慎用正当防卫条款,一些本来应当作为正当防卫处理的案件,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引起社会公众的诟病和不满。

司法机关慎用正当防卫条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刑法的条文过于原则,特别是在防卫行为引起人命案的时候,司法机关总是感觉吃不准。在此背景下,黄涧秋认为,此次昆山案件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是特殊防卫条款法律适用的一次有益尝试,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示范性案例。警方通报中所列明的三点说理,廓清了特殊防卫条款的适用条件,与活生生的案件事实之间架起了桥梁,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统一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在特定情形下对其是否做出正当防卫行为进行清晰的预判,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调整社会矛盾中的平衡器作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