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无辜被当小偷还遭人肉搜索 获赔1.2万( 四 )

  单莉答辩称,促销当天,她不慎将手机遗落在促销台,后发现手机找不到了。她调取室外监控,监控显示手机在促销台上被人拿走。“我就首次用文字在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第二天无任何反应,又在朋友圈发布了视频截图16张并配文,在面部覆盖了马赛克,我还在当地一些信息平台及其微信客户群发布了照片。2017年5月1日仍无反应,我报了警,后根据警方要求将朋友圈的相关信息删除,并呼吁外部信息平台和微信客户群里删除相关信息。手机里的客户和供货商资料对我很重要,手机丢失后我很着急,希望通过网络尽快找回。视频截图上的文字是郭海阳配的,也是郭海阳第一次发布的。”

  郭海阳辩称,自己发布的寻物启事和经过处理的模糊视频截图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对冯雅丽不构成名誉权侵犯。其一,其仅在朋友圈发布了一组手机被盗的疑似“嫌疑人”小面积视频截图,而且很模糊,并作了面部遮挡处理,不具任何辨识度;帖子既未公布特定人的生活环境、工作性质、年龄特征、居住区域、活动范围和兴趣爱好等信息,又没有指名道姓针对冯雅丽,特定人目标极不明确;截图中的文字内容十分平和,并未出现任何带有侮辱性语言或词语。其二,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在网络上以免费形式发布寻物启事,以公众信息形式对嫌疑人进行预先告知,并在信息中明确告知将会发布视频截图的具体时间。截图实际发布时间是在信息公布时间点再推后22小时,这一切都建立在希望嫌疑人能及时悔悟的基础上,丝毫没有诋毁、侮辱和诽谤他人名誉的任何因素。其三,其在5月1日发布截图后不仅没有倡议好友转发,而且5月2日下午3点按民警要求早已删除。图片信息发布时间近一天,浏览人数极少,转发者更少,没有形成扩散的事实。

  郭海阳认为,其发布的小面积视频截图,为真实影像截图,不存在人为加工和技术处理等捏造和虚假行为,视频真实,丢失手机也属事实。民警传唤冯雅丽到派出所协助调查、问话,属于办案所需,不存在任何泄露当事人信息的行为。事发后,冯雅丽及其家人不配合调查,多次在公共场合闹事,才造成冯雅丽的真实信息泄露。

  “人肉搜索”触法侵权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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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单莉的手机丢失后,单莉和郭海阳在其各自的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并被多家微信平台转发,郭海阳以发红包的形式鼓励转发,随后郭海阳不仅在其微信客户群公开了冯雅丽的背影监控图片,而且将经过拼接并备注文字说明的16张监控图片公开发布在其朋友圈长达20多个小时,单莉也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如上信息,同时在微信客户群里对手机被盗一事进行讨论,认定监控图片显示的人就是盗窃手机的人。16张监控图片中每一张均有冯雅丽,其中12张显示了冯雅丽的全身形体,冯雅丽结账及骑摩托车离开的6张监控图片均为近距离拍摄,其中5张显示了冯雅丽的正面面孔,辨识度较高。虽然单莉和郭海阳在拼图中未提及小偷、盗窃等词语,但是该拼图实质描述了手机被盗的过程,且两次提到冯雅丽“拿”手机往包里装。依据一般正常人的智力均能看出拼图中的人就是被认定盗窃手机的人。单莉和郭海阳在其朋友圈发布的监控拼图时间长达20多个小时,对于该信息的浏览量和转发量均不可估量,而该信息的辨识度又非常高,也确实被部分认识冯雅丽的亲戚、朋友和同学看到,对于冯雅丽的名声造成了损害,以上负面信息的传播必然导致冯雅丽的精神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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