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无辜被当小偷还遭人肉搜索 获赔1.2万( 五 )

  郭海阳、单莉在丢失手机后第一时间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故意将显示有冯雅丽的监控拼图公开发布在朋友圈长达20多个小时,自始至终不认为其行为违法,而该违法行为确实对冯雅丽的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两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相关信息已经删除,故判决郭海阳、单莉在当地广播电视台以书面形式向冯雅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2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海阳、单莉上诉称,第一,他们没有实施侵犯冯雅丽名誉权的行为,不应当赔偿其任何名誉权损失费。其发布的寻物启事言辞委婉恳切,且对图片作了马赛克处理,两天后就报警处理,既没有故意损毁冯雅丽的动机,也没有虚构或者捏造事实,更没有采用点名道姓的手段,也没有实施恶意中伤、侮辱、诽谤的言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无事实依据。第二,冯雅丽所谓的精神压力,来自于其近亲属。其近亲属在大庭广众之下大吵大闹,导致众人皆知。第三,原审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撤销原判决。本案涉嫌盗窃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应当中止审理。

  冯雅丽辩称,其精神压力来自社会,而主要原因是郭海阳、单莉等人的宣扬,使得人尽皆知,给其工作、生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延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人肉搜索”不可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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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

  “人肉搜索”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通过网络对社会生活进行有力的道德规范、舆论监督,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不分缘由、不加甄别滥泄他人信息,极易侵犯个人隐私权,甚至引发网络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其中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约束,也对合法公布个人信息作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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