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招生涉嫌歧视案开审 校方高官阐释招生标准( 三 )

  此前,原告SFFA表示找到了一群被认为受到哈佛大学招生政策歧视的亚裔美国人,不过他们并不打算公开真实身份作证。

  同时,一些哈佛大学的学生和亚裔美国毕业生计划在庭审中作证,以支持哈佛大学的录取政策和多元化目标。两名哈佛学生和毕业生团体代表也发言支持学校,称将一定的种族因素纳入考量的做法有利于学生发展和免受孤立,对所有学生有利。

  校方阐释隐秘的招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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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诉讼自2014年提交以来,披露了哈佛大学在招生时给予运动员、校友子女和其他被认为值得特别关注的申请人重大优势。在审判期间,哈佛大学官员在预审证词中还将披露更多信息,而这些证据迄今为止一直处于未公开的状态。

  在15日的庭审中,自1986年以来任哈佛大学招生主任的威廉·R·菲茨西蒙斯(William R. Fitzsimmons)是第一位出庭证人。SFFA的另一名律师约翰·休斯(John M. Hughes)要求他解释一份哈佛大学的内部文件,该文件显示哈佛大学在发信邀请高中生申请本校时,对白人和亚裔美国高中生搞区别对待。文件还显示,亚裔美国人通常需要比其他种族群体的同龄人获得更高的标准化考试成绩,才有资格获得申请哈佛大学的资格。

  “这是种族歧视,简单明了,”律师休斯说。

  菲茨西蒙斯则予以否认,“我们只是想要尽可能地接触全国各地的潜在申请者。”他解释道,全国某些少数族裔学生和美国人口较少地区的白人学生代表需要努力说服那些平常不会考虑申请哈佛的地区的人考虑申请。

  本次庭审争议的焦点——平权法案(Affimative Action),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期间,旨在防止对肤色、种族、宗教、性别、国族出身等少数群体或弱势群体的歧视,对这些群体给予优待来消除歧视,从而达到各族群享有平等的权利。

  而对于“平权”的理解,该案的双方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每个申请人应平等竞争,大学应实现 “无视肤色”的录取,而哈佛的 “种族配额” 的政策对一贯表现良好的亚裔构成了事实上的“逆向歧视”。 而哈佛则认为,少数族裔在历史中遭遇了长期的歧视和社会的不公, 为了 “多元化”校园和 “种族平等”,在申请过程中理应对那些长期遭受压迫的少数群体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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