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明年起施行( 三 )
如因见义勇为死亡,由见义勇为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确实无力足额支付的,所需资金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支付,以保障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获得足额补助金。
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长流水不断线”。在保障就业方面,新条例要求,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适当调整,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此次立法还依据民法总则的精神,明确如因见义勇为受伤,可从受益人处获适当补偿。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惩戒“见义不为” 鼓励“见义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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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立法既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也明确如何惩戒“见义不为”。一方面,对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或义务的情形,分层规定罚责;另一方面,细化对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行为的惩戒。
条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以及见义勇为人员免除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多年见义勇为实践,导向不断修正,“见义智为”也被加入法条。在草案阶段,有些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在加大见义勇为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更要倡导科学合理地实施见义勇为,尤其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要更加注重宣传“见义智为”。有的委员强调,在对青少年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教育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育。也有委员提出,各行各业都应当开展宣传教育。顾文卿表示,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知识,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今年6月,在昆明召开的全国见义勇为立法工作研讨会,就推动全国见义勇为立法工作进行深入讨论。顾文卿表示,江苏相关立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此次根据我省实际,主要是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以及保护和优抚方面增加很多详细具体、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期待能够给国家立法提供借鉴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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