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亿!南京为民营企业设“转贷互助基金”( 五 )

第十四条 企业与南京联交所签订转贷周转协议时应当约定相关转贷费用。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转贷互助基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缴纳相关转贷费用,会员企业在一定额度内,享受每日万分之三的优惠费率;基金归还逾期后,在正常费率基础上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第十五条 南京联交所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方,可根据基金年度累计服务企业的实际转贷放款规模,以万分之五的标准提取年度管理费用,用于日常管理运营支出、基金运作管理相关的会议活动、营销推广等费用支出。基金管委会根据基金实际运营情况对管理费提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风险控制、监督与激励评价

第十六条 基金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单笔转贷服务不超过5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1亿元。基金借款期限原则上应在15日以内。超过15日的作为归还逾期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基金独立核算,每个会计年度,对基金出具专项核算报告,按照确定的年度净收益提取基金损失准备金,提取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对基金借款发生的损失进行统一核算。偿付顺序为:本企业认缴资金—以往年度累计损失准备金—当年收益。

第十九条 基金建立“月度通报制”。南京联交所每月汇总各区、各合作银行转贷企业数量、转贷规模等信息,通过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因合作银行原因,未按期续贷并将资金归还基金账户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将其纳入对银行综合考核奖惩范围。同时,将银行违反相应承诺的行为予以记录并上报基金管委会,同时授权南京联交所代基金管委会行使对银行的诉讼和追索。

第二十一条 因企业原因导致合作银行已同意发放的贷款不能发放,或银行已放贷资金未能归还到基金账户,企业及企业实际负责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书》相关约定须主动筹措资金归还基金借款。南京联交所、企业、合作银行在转贷全流程中,应保持基金使用信息实时沟通衔接,尽责审慎,确保基金使用后合作银行放贷至专户账号后即归还基金,防止基金各类风险发生。对恶意违约企业,南京联交所代基金管委会行使对其的诉讼和追索,管委会通报在宁各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降低其信用等级,同时将其违约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依法依规在全国相关信息信用平台进行共享,实现跨地区、跨领域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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