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遗赠保姆房屋 法院:协议无效(11)

  权利义务不对等,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般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二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 。 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三点:一是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形式是否合法;三是协议是否得到完全履行 。

  本案中,内容上,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徐海蓉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汪忠勇的义务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由他的财产支付 。 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徐海蓉保管支配了汪忠勇的财产,扣除两人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也归徐海蓉所有,故徐海蓉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 。 形式上,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的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徐海蓉有利害关系,汪忠勇只是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手印也是别人帮忙摁下 。 履行上,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但同年7月4日徐海蓉即不再照顾汪忠勇 。 而在汪忠勇出现褥疮和昏迷时未及时送医,徐海蓉也未通知其子女,存在重大过错 。 综合这些原因,法院认为本案徐海蓉与汪忠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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