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遗赠保姆房屋 法院:协议无效( 十 )

  在徐海蓉与汪忠勇签订该协议后,尤其在汪忠勇出现大面积褥疮和昏迷病情后,徐海蓉未及时将汪忠勇送医,亦未及时告知汪秋云姐弟三人或汪忠勇其他家人,存在重大过错,且自2016年7月4日起,徐海蓉即不再照顾汪忠勇 。 一审法院结合徐海蓉在对汪忠勇扶养期间已得到相应的报酬,且未能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之义务 。 驳回徐海蓉享有《遗赠扶养协议》中关于房屋份额继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徐海蓉以其已尽到《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及生养死葬之义务为由,主张其应享有汪忠勇房屋部分份额的继承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徐海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2018年8月8日,南京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