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遗赠保姆房屋 法院:协议无效( 七 )

  徐海蓉诉称,本人自2015年5月开始照顾汪忠勇 。 其间,汪忠勇对本人产生了深厚的友情,多次要求本人照顾其一生,其去世后将与妻子共有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遗赠给本人,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 2016年10月13日,汪忠勇因病去世 。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汪秋云姐弟三人将房产登记在汪秋月名下,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将汪忠勇房屋的一半份额给付本人 。

  汪秋云姐弟三人共同辩称,不同意徐海蓉的诉讼意见和请求 。 理由为:徐海蓉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并非汪忠勇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尽管是以“遗赠扶养协议”冠名,但实际是用汪忠勇的钱养活汪忠勇,并免去了徐海蓉15万元的债务,成为徐海蓉的权利书,并非遗赠扶养权益,该《遗赠扶养协议》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徐海蓉未能尽到协议约定的扶养及生养死葬之义务,系其本人的行为造成的,徐海蓉明知汪忠勇身患褥疮半个月之久,未通知汪忠勇的子女带其就医,主观上不愿意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 。 徐海蓉要求将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其所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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