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遗赠保姆房屋 法院:协议无效( 九 )

  综上,秦淮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海蓉的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徐海蓉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 在上诉中,徐海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赠扶养协议》系汪忠勇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因汪秋云姐弟三人的阻止,导致本人后期无法服侍汪忠勇,从法律上讲,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徐海蓉已按约履行对汪忠勇的扶养及生养死葬之义务,其应享有《遗赠扶养协议》中关于房屋部分份额的继承权 。 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汪忠勇房屋的一半份额归本人所有 。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及签订该协议的现场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并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 徐海蓉主张该《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系汪忠勇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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