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19条”配套细则系列解读( 四 )

  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 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 对于这项政策 , 配套细则明确 , 工业用地出让前拟定出让方案时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产业特点等确定拟采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式 。 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 , 其审批管理按照现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执行 。 政府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 土地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 土地租金在租赁期间可不作调整 。 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后 , 持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配套细则还明确 , 政府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 供地的总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 租赁期限6年(包括3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 , 租金标准按照该地块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的20%确定、一次性收取 。 承租方在付清租金后 , 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租赁期间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转租和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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