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掉换“二维码”侵财是诈骗还是盗窃?

  【文章原始标题为:调换“二维码”侵财是诈骗还是盗窃】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某先后多次到某商场门口台湾脆皮玉米店、奶茶店、菜市场等处,将被害人郑某、王某等人店里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调换为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微信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983.03元 。

  【分歧意见】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构成诈骗罪,通过调换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欺诈方式,骗取顾客原本支付给商家的款项 。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构成盗窃罪,通过调换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秘密窃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 理由在于: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货币支付模式由传统的现金支付逐渐演变为电子支付,侵犯财产犯罪的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被害人和被骗人不一致的情形日趋增多,从而与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二元结构形成了明显差别 。 在被害人与被骗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引入“三角诈骗”理论 。 “三角诈骗”是一种理论观点,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进而对财产实施处分行为,而最终使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 “三角诈骗”理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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