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掉换“二维码”侵财是诈骗还是盗窃?( 三 )

  在外国刑法中,背信犯罪是一种破坏诚实信任关系的犯罪,也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 。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设立一般类型的背信罪,但从广义上看,诈骗罪具有和背信罪相类似的社会危害性,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被骗人对行为人的精神信任感 。 如果认定邹某构成盗窃罪,虽然能够评价其对商家财产权利的侵害,但无法涵盖对顾客精神信任感的侵害;如果认定邹某构成诈骗罪,则可以同时评价犯罪行为对财产法益和精神法益的侵害 。

  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罪名的认定会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 。 盗窃罪和诈骗罪均系故意犯罪,这意味着两罪均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停止形态 。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成立预备犯 。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成立未遂犯 。 对邹某认定为诈骗罪或盗窃罪,在犯罪“着手”时间节点的判断上会形成重大差别,进而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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