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非法集资案办理要严防经济纠纷作经济犯罪处理( 二 )

姜永义称 , 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 ,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精神:

——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 , 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 , 不作为犯罪处理 。

——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 , 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 。 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 , 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 , 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 , 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 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 , 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最大限度地体现政策精神 。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 , 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 , 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作为犯罪处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