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三 )
结合司法实际和有关案例 , 《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 , 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 俗称“支票串现金” ,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 此外 , 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 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
明确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 实践中 , 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 倒买倒卖外汇 , 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 , 从中赚取汇率差价 。 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 。 变相买卖外汇 , 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 , 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 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 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 , 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 , 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 , 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 。 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 , 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 , 没有发生物理流动 , 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 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 , 导致巨额资本外流 , 社会危害性巨大 , 属重点打击对象 。 据此 , 《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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