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面面观:微信、微博成侵权重灾区( 八 )
赔偿数额过低无法引起重视
一般来说 , 图文类作品的使用价格较低 , 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到作品 , 但是一旦发生侵权后 , 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要高于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赔偿:法定赔偿 , 原告损失 , 被告获利三种 。 如果按照原告正常出售图片的价格来作为赔偿标准 , 那么可能不够原告支出的费用 。 在赔偿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 , 一般法院会按照法定赔偿来酌定赔偿数额 , 但即便如此 , 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诉求仍然是很难满足的 。 原告可能期望更高的赔偿数额 , 而被告则希望能够按照最低数额赔偿 , 甚至于按照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来和解 。 但无论如何 , 侵权人对预期的侵权赔偿数额过低 , 导致对版权不够重视 , 会进一步增加侵权现象 。
被侵权的身份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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