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门票案开庭 在现场一直想要解决这个问题( 三 )


  被告的首轮答辩,直接引出了本案庭审焦点:湖南省发改委作出的1109号文的法律性质是政府定价行为,还是行政许可行为。秦前红告诉澎湃新闻,行政许可行为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受案范围,而政府定价行为,并没有被明确列为是可诉的或者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对于原告来讲,有面临被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湖南省发改委辩称,该委作出的1109号文作为一个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政府定价行为。我委作出的定价行为,是依职权启动、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行为,属于价格宏观调控政策范畴。
  庭审中,被告多次重复这几个关键词,50元门票是政府指导价、价格宏观调控。被告还强调,1109号批文,虽然此前有湖南大学的申请报告,但是,湖南省发改委是依职权按照《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范围对其定价。虽然我们批复岳麓书院门票价50元,但其完全可以更优惠的价格销售门票。所以,他们认为1109号批文是政府定价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这种政府定价行为,是一种非行政许可审批权,是有别于行政许可权的其他行政权力。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1109号文是行政许可行为。理由是,2014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规定,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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