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门票案开庭 在现场一直想要解决这个问题( 四 )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进一步规定: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据此,自国发〔2015〕27号文件始,除了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外,含价格许可在内的所有外部审批行为均已是行政许可行为,即受《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与调整。1109号文的作出时间是2015年12月28日,该文件申请人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其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非隶属关系,排除了内部行政行为,即为对外的行政许可行为。原告张丕穆说,如果岳麓书院没有得到被告的允许,就不能向游客收取50元门票。显然,被告的价格行为就是一个行政许可。法庭辩论中,原告问:如果不是行政许可,1109号文以批复作出的依据是什么?被告答:用批复二字,只是行文惯例,并不代表文件的性质是许可或者审批。
  客观上,1109号文就是一个政府定价,而非行政许可。答辩中,被告还提出,1109号文不但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原告不能根据《行政许可法》来审查其合法性,而且,1109号文根本上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如果1109号文被认定为规范性文件,这就意味着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发生行政相对关系,才能起诉被告。被告认为,原告购买岳麓书院景区门票的行为,只是与岳麓书院发生民事关系,不能认定为与被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被告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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