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门票案开庭 在现场一直想要解决这个问题( 五 )


  被告认为,1109号文表面上看是特定时间内对景区提出了禁止性要求,景区不得超过50元出售门票,深层次看是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出通告,如果景区超过政府制定的天花板价格收取门票,消费者可以据此向旅游、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寻求救济,该批复是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当庭被告还提交了一份证据:湖南省司法厅发给湖南省发改委,确认单个项目价格批复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原告反驳,作为一个批文,1109号对象特定,批复给岳麓书院;批复事项特定,即许可其对外收取门票;行为时间特定,三年期间内有效;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即其可对外收费,这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申请者岳麓书院而言,1109号文就是一个收费许可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怎么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变成了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同一个行政行为,只有一种性质,不可能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原告也提交了一个司法判例,(2001)京高行终字第39号,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法院认定铁道部对铁路旅客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所作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旅客与该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说明,政府定价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我们作为岳麓书院的游客,无疑是消费者,被告许可岳麓书院向游客收取门票费,该许可行为对岳麓书院和游客均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中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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