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产商被枪杀后夺地案开庭 原告到底什么来头( 五 )


  在是否支付购房款问题上,顺成公司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达龙公司对其负有债务,是以房抵债,这一事实已经为2011年朝阳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确认,生效的法律文书效力高于其他文件,他们不需要再提供任何的其他证据证明。达龙公司则指出,本案涉及到的房屋并不真实存在,所谓存量房买卖合同真实性存疑,而顺成公司所谓以房抵债方式支付1032万对价也存疑。达龙公司还提交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顺成公司验资报告及年检报告,称彼时顺成公司不具备支付相应购房款能力。不过,顺成公司称上述证据不能说明实际支付能力。达龙公司表示,涉及土地及金钱的大额交易,如果没有支付凭证及应收款应付款财务记录,只能说明本案是虚假诉讼。
  本案案发至今,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按照北京市高院(2011)254号指导意见,法院应对此从严审查。达龙公司代理人蔺文财指出,结合房屋不存在却签有买卖合同、顺成公司从始至终未能提供债务形成的原始依据或付款证据来看,顺成公司的起诉或是虚假诉讼。而根据达龙公司员工反映,公司已故法人代表赫某生前存在民间借贷行为,所以蔺文财在法庭上指称顺成公司涉嫌套路贷犯罪。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形式,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顺成公司的行为符合这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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