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人才落户政策有效期延长1年 其他内容不变( 三 )

第九条 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一条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市级户政办理查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結果返回原公安机关。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仅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 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货证住房: 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贷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秦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来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