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人才落户政策有效期延长1年 其他内容不变( 四 )

第十八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