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女职工更年期申请调岗,用人单位应安排

近年来 , 我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 , 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 。 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 。

“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 , 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 。 ”

《办法》提出 ,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 , 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 ,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

《办法》还要求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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