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女职工更年期申请调岗,用人单位应安排( 三 )

产假方面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42天产假 。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 , 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 女职工产假期满 ,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 , 经医疗机构证明 , 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办法还对女职工哺乳期权益进行明确 。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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