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细化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 二 )

  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 。 在产假方面 , 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42天产假 。

  办法要求 , 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 , 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 , 申请休息的 , 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 ,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 , 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 ,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

  办法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 。 规定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 , 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 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 , 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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