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细化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 三 )
办法明确了损害女职工权益的权利救济途径 。 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 ,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 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申请调解、仲裁 。 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 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 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 经协商无法解决的 , 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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