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拟规定:基因编辑研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33)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颁布前 , 已在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 , 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6个月内完成临床研究项目申请与审查 。 临床研究机构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 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通过的 , 可以按计划完成临床研究 , 但不得开展新的临床研究 。

  第六十二条 干细胞、体细胞技术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监督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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