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拟规定:基因编辑研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30)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许可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转化应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警告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取消相关诊疗科目 , 5年内不得申请该诊疗科目;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审查批准的研究方案开展临床研究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取消相关诊疗科目 , 5年内不得申请该诊疗科目 。 对项目主要负责人 ,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 5年内不得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

  第五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擅自开展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 , 取缔非法研究场所 , 没收相关设备设施、药品、器械等 ,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违规收入的 , 没收违法违规所得 , 并处违法违规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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