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第二天想退,被索千元违约金 消费者告商家,凭“后悔权”胜( 三 )

2019年1月28日 , 六合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 原告苗女士代理人、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钱宙律师指出 , 消费者与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签订的定金合约实质上是预约合同 , 商家如果强行要求苗女士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 , 违反了《省消保条例》第28条关于预付卡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的规定 。 而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代理人则表示 ,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 苗女士退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

法院审理

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

15天内无理由要求商家退款

昨天 , 六合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 法庭经审理认为 , 根据《省消保条例》规定 ,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 , 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 ”故判定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于庭后当场返还全款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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