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江苏省广告条例》今起施行( 二 )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 , 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 。 ”该条同时还规定 ,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的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 , 应当断开链接 。 ”

电话广告扰民 , 垃圾短信不断 , 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反响强烈的问题 , 涉及到公民的人身和人格权等基本权利 。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 , 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 , 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 , 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 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 。 ”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方式也视为发送广告 。 条例明确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违法广告 , 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 , 并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门督促两个责任主体履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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