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杀前领导“为凶21年”,72岁厂长坐牢11年后终获平反赔偿( 二 )
1997年9月9日 , 60岁的前任厂长翁道秀被发现死在自己的办公室内 。 经法医鉴定 , 翁道秀系他杀 , 死亡时间在9月7日14时左右 。
老厂长翁道秀被杀 , 刚上任三个月的新厂长朱能刚被警方列为重点怀疑对象 。
在案发前几天 , 翁道秀将其在外地要回的3万元水泥厂货款截留 , 用于偿还其在水泥厂的集资款 , 遭到朱能刚的反对 , 因此两人发生争执 。
朱能刚回忆 , 当时厂里的职工没人相信会是他杀的人 。 朱能刚的妻子提及老伴称 , 他心地善良 , 平时连一个苍蝇都不打 。 朱翁两家平时相处很好 , 她和朱能刚结婚还是翁道秀做的媒 , 她和孩子根本不相信老伴会害人 。
1997年9月12日 , 朱能刚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2月22日提起公诉 , 1999年3月24日 , 繁昌县人民法院以朱能刚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道秀的儿子家庭经济损失 , 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 。
一审认定的事实是 , 朱能刚趁翁道秀单独在办公室时对翁道秀施暴 , 导致翁道秀全身多处重伤 , 从而引起外伤性休克 , 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
一审判决后 , 朱能刚提起上诉 , 其辩护律师杨伟认为办案机关的取证程序不合法 , 原判认定上诉人杀害翁道秀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法院二审后认为 , 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 , 定性准确 , 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恰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1999年9月7日 , 也就是命案发生两年整的那天 , 朱家收到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裁定书中写道:“本案证据虽尚有欠缺之处 , 但有大量的证人证言以及法医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记录等书证佐证 , 并能与上诉人朱能刚所作的两次有罪供述相印证 , 因此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 , 主要证据能证明朱能刚的犯罪事实 。 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亦不予采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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