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感冒传染新生儿 家政公司担责( 三 )

家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二审审理期间 , 经法院主持调解 ,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 家政公司当庭给付了刘女士相关赔偿款 。

月嫂合同应细化服务内容与违约责任

近年来 , 看护婴儿、陪护病人、照顾老人等家政服务和相关服务机构层出不穷 , 而各类家政服务引起的服务合同类纠纷也屡见不鲜 。

本案中 , 对于刘女士女儿生病与家政公司月嫂感冒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 法官庭后表示 , 刘女士虽未能就其女生病是否确系家政公司月嫂传染提供确凿证据 , 但家政公司月嫂王女士在陪护期间患有感冒 , 感冒通常具有传染性 , 考虑到月嫂长时间近距离接触婴儿的事实 , 结合刘女士及其女入住时的健康情况及后续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 根据一般常识 , 可以认定刘女士女儿受家政公司月嫂传染以致生病具有高度盖然性 , 故一审法院有理由据此确认刘女士女儿患病系月嫂感冒传染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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