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感冒传染新生儿 家政公司担责( 二 )

刘女士认为 , 此次病症对孩子今后的生活和成长都会造成影响 , 故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家政公司书面公开道歉 , 退还已交费用 , 并赔偿相关医疗及后续康复费用、刘女士因在家政公司积劳成疾所需康复费用、刘女士丈夫请假照顾孩子产生的误工费等30余万元 。

对此 , 家政公司辩称 , 刘女士女儿生病与家政公司指派的月嫂感冒并不存在必然关联 , 故不应该退款并支付相关违约赔偿金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家政公司护理人员在身患感冒的情况下 , 对刘女士及其女仍进行护理以致刘女士女儿患病 , 加上其为刘女士更换月嫂时存在护理空当 , 故认为家政公司未恰当履行其护理义务 , 应适当减少所收价款;家政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以致刘女士为其女发生医疗费用 , 家政公司应对此赔偿 。 刘女士主张的照顾女儿发生的误工费 , 实系护理费 , 根据刘女士女儿的实际情况 , 其住院期间由人陪护符合情理 。 刘女士本人及其女儿的康复费用及其他费用 , 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 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 , 法院一审判令家政公司退还刘女士服务费用1万元;赔偿刘女士医疗费1.2万余元、护理费1200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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