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感冒传染新生儿 家政公司担责( 四 )

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问题 , 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刘女士签订合同并提供月嫂服务 , 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 家政公司未尽到合理管理、岗前身体检查等相关合同义务 , 应当对月嫂服务给雇主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实践中 , 如通过熟人或中介公司介绍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 此时 , 家政服务人员直接受雇主指挥与分配 , 双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 此时 , 接受家政服务的一方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 。 当出现纠纷时 , 雇主可向雇员直接主张赔偿责任;如中介机构收取费用并存在过错的 , 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官分析指出 , 当前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多不规范 , 往往只包含了当事人名称、服务报酬或者中介服务费的数额、服务期限等主要内容 , 而服务范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重要事项则经常遗漏 , 导致纠纷发生时双方各执一词 , 互不相让 , 合同无法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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