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回应"涞源反杀案":不起诉有利于弘扬正气( 四 )

经鉴定 , 王磊头面部、枕部、颈部、双肩及双臂多处受伤 , 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双臂多处受刺伤、划伤 , 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赵印芝头部、手部受伤 , 王某某腹部受伤 , 均属轻微伤 。

王新元、赵印芝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问:认定王新元、赵印芝行为是正当防卫 , 符合特殊防卫条件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保定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彭少勇: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 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 , 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 。 在王某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 , 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 , 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 , 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 , 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实施伤害行为 , 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某轻微伤 。 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 , 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 , 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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