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反杀案”纠偏 让老百姓越来越相信法治的力量( 六 )

涞源县检察院和保定市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 , 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 检察机关认为 , 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 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 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第一 , 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 , 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 。 在王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 , 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及其家人 , 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 , 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 , 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实施伤害行为 , 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轻微伤 。 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 , 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 , 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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