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反杀案”纠偏 让老百姓越来越相信法治的力量( 七 )

第二 , 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 。 王磊携带刀具、甩棍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 , 用水果刀先后刺伤、划伤王新元、王某 , 用甩棍打伤赵印芝 , 并用胳膊勒住王某脖子 , 应当认定王磊已着手实施暴力侵害行为 。 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 , 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 , 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第三 , 王磊倒地后 , 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 。 王磊身材高大 , 年轻力壮 , 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 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 , 还两次试图起身 , 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 , 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 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 , 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 , 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

第四 , 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 , 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 王新元家在村边 , 周边住宅无人居住 , 案发时已是深夜 , 院内无灯光 , 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 , 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 , 精神高度紧张 , 心理极度恐惧 。 在上述情境下 , 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 , 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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