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子回单位后被换岗降薪 劳动部门帮维权( 二 )

经调查了解 , 该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是财务 , 工资为每月7500元 。 公司方面表示 , 由于生产需要 , 在李女士请产假后 , 公司已安排员工顶替其工作 , 无法再为其提供原工作岗位 , 因此 , 只能安排其到车间从事辅助工作 。 由于车间辅助人员工资标准就是4000元 , 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 , 公司只愿意为其提供每月4000元的工资 。

“调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这样的“调岗”行为是否可行呢?对此 , 嘉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三科科长罗春初明确表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 ”

据罗春初介绍 , 公司方面在李女士产假后未与其协商 , 就自行调整了李女士的工作岗位 , 并降低了工资水平 , 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工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 辞退女职工 ,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但是 , 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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