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子回单位后被换岗降薪 劳动部门帮维权( 三 )

该实业有限公司在李女士生育后 , 擅自降低其工资待遇 , 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 同时 , 由于降低工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因此 , 李女士有权要求该公司补发工资差额 。

监察大队帮助成功维权

罗春初告诉采访人员 , 诸如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 “作为经营主体 ,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 , 都是因事设岗 , 一个萝卜一个坑 。 ”他直言 , 工产假期间 , 企业原有工作岗位必须要有人填补 , 因此 , 在女职工生育回归工作后 , 原有的工作岗位可能就不存在了 , 原有的工资水平可能就无法保证了 , 由此造成了生育后女性回归工作岗位的重重困难 。

那么 , 中小企业在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正确处理呢?据介绍 , 如因情势变更 , 企业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 变更劳动合同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该实业有限公司在李女士产假后 , 如确实无法再提供原有工作岗位 , 应当与李女士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 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 方可变更工作岗位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