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涞源反杀案”正当防卫的认定见证法治担当( 二 )

这样的评价结果必然难以公正 , 既与社会朴素的正义观相违 , 也不符合法治的价值标准 。 人权保障乃法治的核心价值 , 这被写入宪法之中 。 而人的生命权被认为是最基本的人权 , 先于法定权利 。 当我们面临不法侵害时 , 除了有权请求公安机关的维护之外 , 自然应当拥有自卫的权利 , 而处理正当防卫问题 , 基于“侵害行为”的相互性 , 实际上是考量如何做到真正的人权保障 。 在“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先期认定中 , 损害后果的大小一般成为认定是否犯罪的标准 , 这种防卫行为结果对保障人权的真正意义没有得到充分考量 。

试想一下 , 当犯罪嫌疑人存在主观侵害目的 , 对受害者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 , 遭到反抗后仍叫嚣 , 面对如此情形 , 显然不能说侵害得到了阻止 。 这就好比景阳冈上 , 老虎吃武松时被击倒 , 如果武松不继续打虎 , 那么自己依然会被吃掉 。 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那样 , 一个人总得拥有冒生命危险去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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