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性骚扰 法官建议单位先扎“篱笆”( 八 )

对于“职场性骚扰” , 法官认为 , 女职工是受害的主要群体 , 鼓励女职工不要一味选择沉默、隐忍或离职 , 要敢于说不 , 及时举报 , 寻求帮助;特别希望女职工有保存证据的意识 , 积极举证 , 将相关的短信、邮件、录音等保存 , 坚决维权 。 此外潘杰表示 , 法律虽然规定 , 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但是并非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一切违法事项 , 均可归咎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

女职工以遭遇“职场性骚扰”为由辞职的 , 主要原因是他人的个人违法行为 , 由于该行为的隐蔽性 , 企业很难预料和控制该行为的发生 , 如企业在发现该行为或接到举报后 , 积极进行调查和处理 , 如调取监控、走访、报警等 , 且对行为人进行了相应处理的 , 则可以认定该企业的处理并无不当 , 此种情况下 , 女员工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 但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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