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发布十大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保护妇女权益( 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案例4:
夫妻本应相扶持 病妻诉得扶养费
(一)基本案情
耿某(女)与蒋某(男)均系90后,婚后不到两年,耿某经诊断发现患有被确诊为布加综合症,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对病妻蒋某既不照顾,也不支付医疗费用,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驳回。耿某则诉至法院要求蒋某给付扶养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生病后虽能从事简单工作,但不足以治病,遂判决:蒋某支付耿某已发生的医疗费用40000余元。
(三)维权指引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的婚姻观念。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应互相互助。如本案中耿某身患重病,失去完整劳动能力,需要配偶的扶养,此时蒋某即应当承担其扶养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案例5:
“承包”养老终有期 丧偶老妪获赡养
(一)基本案情
吴某与丈夫贾某1共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子贾某2,长女贾某3,次子贾某4,三子贾某5。因贾某2身体不好无赡养能力,贾某3经济条件差,贾某4和贾某5约定分别将母亲和父亲带回家赡养,各自将父母养老送终。未久,贾某1死亡,因贾某5不愿赡养吴某,吴某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一审中,经调解,吴某与贾某2、贾某4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遂判决贾某3、贾某5每月承担吴某赡养费400元。贾某3、贾某5不服上诉,二审经调解,由贾某4、贾某5轮流赡养吴某,每6个月轮换一次,吴某的医疗费也由二人各半承担,吴某暂不要求贾某2、贾某3承担赡养义务。
(三)维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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