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发布十大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保护妇女权益( 六 )
(三)维权指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关心其生活和学习,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同时,应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变更抚养关系,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案例10:
恶男性侵智障女 判刑还须赔损失
(一)简要案情
201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至被害人朱某(不满18周岁)家中,明知朱某系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仍在朱某家的二楼先后对朱某实施奸淫3次,并致其怀孕。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案提起公诉后,朱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赔偿朱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22100元。
(三)维权指引
本案是侵害妇女人身权益案件,被害人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被告人因遭受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加大了民事赔偿力度,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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