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发布十大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保护妇女权益( 四 )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间关于各自赡养父母,分别为父母养老送终的约定,实际上处分了老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现实中两位老人中必有一位先去世,如肯定上述协议的效力,则会使得生存一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该约定并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中另一人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案例6:

抚养协议须履行 父欲克扣被判赔

(一)基本案情

陈某1是陈某2的婚生女,陈某2与陈某1的母亲协议离婚时约定陈某1随母亲生活,陈某2承担陈某1的生活费等每月3000元,后陈某2仅支付部分抚养费,即以经济条件变差为由不支付抚养费。陈某1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2支付陈某1已发生的抚养费,并判决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之后的抚养费。陈某2不服上诉,后撤回上诉。

(三)维权指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一旦达成协议,即应当履行。本案中陈某2克扣抚养费的行为违背了约定,陈某2起诉主张抚养费,应获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案例7:

养育之恩不可忘 收养关系不轻废

(一)简要案情

1995年,刚5岁的杜某被亲人送给孙某收养。孙某含辛茹苦将杜某抚养成人,读书就业。杜某知晓生父母并相认后,即与孙某关系不睦,拒绝赡养年过六旬的孙某。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杜某返还抚养费用。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杜某每月支付孙某赡养费200元。

(三)维权指引

百善孝为先,而养育之恩甚于赋予生命,故在养父母和养子女间更应讲究孝道。根据《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更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毕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缺少最直接的血缘关系,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而从本案当事人言行看,孙某本意并非要解除收养关系,而是对杜某行为的失望,收养所形成的亲情关系不宜轻废。因此,法院通过调解杜某支付赡养费的方式,促成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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