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发布十大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保护妇女权益( 五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案例8:
探望权利由法定 不得挂钩抚养费
(一)基本案情
辛某(女)与楚某(男)于2014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教育经费、医疗费、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女方有探视权。离婚后,楚某以辛某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辛某探望女儿,辛某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楚某以辛某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而拒绝辛某探望女儿,于法无据。并判决:辛某可于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每月第四个星期五下午5至7时到探望女儿。
(三)维权指引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探望权是保障父母子女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在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阻止父母探望子女。本案中,楚某以辛某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而拒绝辛某探望女儿,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双方约定,法院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案例9:
父亲家暴亲生女 母亲变更抚养权
(一)基本案情
于某(女)与王某1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孩王某2随王某1生活。但王某1不关心王某2学习和生活,阻止于某探望;因于某看望,王某1就对孩子采取罚站、不准吃饭、不准回家等处罚。于某与王某1多次协商未果,将王某1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对王某2的抚养关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变更王某2的抚养关系为王某2由于某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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