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护债务双方权益( 四 )

深圳、北京、上海已设立破产法庭

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不仅来自人大代表 , 审判机关也曾提出明确建议 。 去年10月24日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有关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的报告中 ,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 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完善现行破产法 , 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

去年以来 , 最高法主管的人民法院报曾刊发多篇文章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不仅是提出建议 , 最高法还专门就破产案件审理进行了机构改革 。 今年1月中旬到2月初 , 按照最高法的批复 , 深圳、北京、上海相继设立破产法庭 , 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的衍生诉讼 。

焦点1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法院依法对破产者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以及确定法律义务“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当中拯救出来 , 并通过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获得重生 。 ”肖胜方认为 , 这不仅对于遭受债务危机的个人有利 , 也对债务人的家庭及社会稳定有利 。

去年10月29日 , 《人民法院报》刊发《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文 , 介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 , 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 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 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 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 目前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 , 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也建有个人破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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