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软件场景下的数据利益分配规则( 十 )

四、结论

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价值不言而喻 , 但是数据包罗万象 , 几乎涵盖所有行业和信息类型 , 因此 , 脱离场景化而进行一般意义的赋权讨论 , 缺乏现实意义 。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进行司法上的“准赋权”行为 , 务必慎之又慎 。 一方面要考虑到法律技术和逻辑的自洽 , 在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 , 在实践中已有探索的要件框架下 , 对各方利益进行动态和周全的衡量 。 另一方面 , 在数字经济随时面临跨越式发展可能性的当下 , 基于数据的创新常常在边缘地带发生 , 开放、共享、流动应当作为默认规则进行倡导 , 主张控制和封闭的一方 , 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 来证明例外的成立 。 这并不是数据带来的新问题 , 是信息财产理论一以贯之的立场 , 只有在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公共利益受损等被证实的特定场景下 , 才有必要创设对于信息的控制性权利 , 否则 , 信息的流动、共享和融合 , 应是最为有利于边缘化创新的基础条件 。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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