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软件场景下的数据利益分配规则( 七 )

回到社交软件数据调用的具体场景 , 判断特定的数据利用行为 , 是否构成对于反法原则条款的违反 , 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数据本身的属性和特点;主张数据权利的企业对于数据进行的加工和投资情况(贡献程度);第三方的数据获取或利用行为的特点;数据利用行为对于主张权利一方企业产生的损害情况 , 特别是替代性效果分析 。 这一思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日渐获得认可 , 也体现在大众点评诉百度等典型案例的论证之中 。

关于数据本身的属性和特点 , 以微信用户昵称和头像图片为例 , 数据本身具有较强的个人数据属性 , 有时候可能图片还构成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保护 , 而每一次第三方数据调用 , 是在用户指示下单独调用该用户的数据 , 不涉及到数据的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批量调用 , 这一点 , 与微博诉脉脉案有可能存在重要区别 。

关于第二个因素 , 腾讯作为微信的运营商 , 固然可以主张数据曾经在其运营的软件程序中存在 , 但是单就用户昵称和头像图片 , 难言腾讯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投资、加工、管理 , 本质上还是由用户自行选取、上传 。 如果存储本身就可以构成一种法律上认可的实质性投资 , 这一宽泛的认定很有可能把实质性投资的门槛降到极低 。 所有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或许都有可能据此主张对于所存储信息的权利 , 这显然与我们认知常识产生了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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