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软件场景下的数据利益分配规则( 九 )

2.企业数据利益与个人数据权利的冲突处理

即使能够认定企业针对特定数据获取/利用行为存在一定值得保护的利益 , 当这种利益与法律价值位阶上更加优先的权利产生冲突时 , 有可能要让位于这种明确获得认可的权利 。 在社交软件账号数据调用的场景下 , 针对用户昵称和头像图片这些特定数据 , 其个人数据属性显然更为强烈 , 一方面用户对其拥有完全的选取和决定权 , 企业并没有参与这些数据的原始产生 , 亦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加工 , 另一方面 , 个人数据在立法上被通常认可的人格属性 , 使得它们与用户主体关联更加密切 。 当用户的控制权与企业主张的稀薄利益产生直接冲突时 , 特别是考虑到这种数据的利用不会对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造成替代性的破坏 , 两相权衡 , 个人数据权利处于优先位阶 , 应该是不难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 。 即使企业和用户之间通过格式合同进行了特殊的约定 , 一方面这可能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则的要求 , 属于过度约定 , 不符合最小化原则 , 另一方面 , 格式条款亦有可能因为实质性单方面限制了用户权利而面临无效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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